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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5-04-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4月29日,我校组织召开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工作座谈会,并邀请我校法学院副院长、校法律顾问室主任朱邦全教授做了《合同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的专题讲座,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车滨同志主持会议。

朱邦全教授结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自己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一些经验,针对当前高校在对外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大量的事例,对合同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的进行深刻的解析,帮助与会有关人员提高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朱邦全教授理论联系实际的讲课方式赢得了与会各部门负责人好评。

座谈会上,各部门负责人对朱邦全教授讲座感到积极有效、受益匪浅。大家一致认为要严格按照法治的原则,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干部依法管理和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希望类似法律专题讲座今后要经常开展。

附:讲座提纲

合同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

济南大学法律顾问室 朱帮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入WTO 后,经济活动越来越离不开法律,一方面要合法经营,遵守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降低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济南大学法律顾问室成立于2004年12月,前身为2001年12月建立的济南大学法律服务中心,现由主任朱帮全、副主任韩克玉,以及成员张德军、张志彦四人组成。主要职能是对依法治校及学校有关的重要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本题目讲解之目的,在于结合我在实践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帮助有关人员在合同管理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管理,合法经营, 从而促进学校有关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议通过的,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2、合同的特征

第一,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在我国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合同的主体,即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即是公民)、法人(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依法批准、登记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第四,是协议的同义语,即合意,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签订的一般规定

(l)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的形式

含义: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能即时结清的用口头形式。不能即时清结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转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的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9)合同的落款:署名、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签订日期。

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约定,进行相应的补充明确后订立。

4、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内容要具体确定,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要表述清楚准确,不能有异议;(2)标的物要明确、规范、标准、具体。标的不清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发生合同纠纷;(3)合同内容应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避免缺条少款;(4)书写文字要准、层次要分明、行文要规范、用词要准确无误、标点符号要正确、前后意思要一致,不能有歧义和错漏;(5)合同签字前,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再次认真细致的审核;(6)要互审对方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委托书、单位名称与印章一致。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生效。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即是不发生(起)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避免与防止:

要了解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要了解对方的底细,识别真伪; 要及时进行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有条件的应聘请法律顾问。

4、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将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规定免责条款无效之目的在于,避免和减少社会损害、维护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合同法53条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不仅是要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要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要全面履行义务和责任。否则,对方有可能倒打一耙,给自己造成损失或者麻烦。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1、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金罚责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失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标准的确定: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商定,自己违约的违约金标准要低,对对方的要力争高,要考虑对自己有利。注意违约金基本上是赔偿性的。

六、合同的补救

1、履约前(已签订/生效未开始履行)

(l)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告知对方不予履行;

(2)部分条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修改(对方不同意时,还得依合同规定办);

(3)为防止合同出现问题,最好在合同履行前,将合同交专业人员预先审定。

2、履行过程中

(l)自己遇到客观情况变化、履行有困难时,不要擅自终止履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有诈骗嫌疑时,应暂停履行,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约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可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 发现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限定期限由对方答复,不要以牙还牙,你违约我也违约。

(6)对方违约造成损失时,自己要设法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把损失降到最小,才便于纠纷处理,自己少受损失。否则,根据民法通则114条和合同法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自己将受更大损失。如果自己采取了适当措施,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由违约方承担。

(7)要注意收集、保存双方来往书信、电报、传真件等书证材料,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举证有力,对自己才有利。

3、纠纷阶段

当纠纷发生时,要采取适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才可减少双方损失,不要互相对抗。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出现前最好约定对自己有利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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