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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和《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10〕113号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指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

1.学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含维修改造,下同)工程。

2.部门或实体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

在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材料采购、建筑质量和竣工验收六个工作环节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按上级的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大学有关建筑活动管理的规定执行。

2.项目的招标投标是否执行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大学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证照是否符合资质,有无转包、分包行为。

4.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偷工减料、不按设计要求或不执行标准规范现象能否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5.在材料及设备采购中是否执行济南大学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有无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6.工程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是否按时验收,工程验收程序是否正确,各类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是否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7.资金来源是否合理,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项目的付款方式、数额、工程审计、结算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8.在建设过程中,有关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经常性监督检查

经常性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为主,主要是通过工程管理的方式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方式主要是:

1.参加监督检查范围内有关项目的研究和讨论;

2.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资料和文件;

3.督促或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4.加强施工监理,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验收;

5.加强对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完善材料的验收及出、入库工作;

6.召开协调会议,汇报建设工程进展及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程进展中的问题。

(二)重点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或学校需要进行,由监察室牵头,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配合。具体工作方式是:

1.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2.相关部门根据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做好必要准备;

3.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4.检查结果向校长或协调会议报告,由校长或协调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由监察室向基建处等有关部门反馈,并负责督促落实;

2.对查出的违规问题,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针对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五、分工与责任

协调会议经校长授权,一般由分管校长、纪委书记共同主持,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主要听取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汇报和建议,研究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案,成立检查组,听取检查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等。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监督的责任,并且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后勤产业与管理处作为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维修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监督的责任,并且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监察室、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协助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把好关口,协调关系,解决矛盾。

六、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济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济南大学校内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筹资或社会捐资等方式,经过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与维修改造工程,包含土建工程、基础工程、桥梁、道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与校舍修缮、绿化、小型改造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项指标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学校的基建工程质量负责,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是学校校舍及公用设施的修缮、小型改造工程、绿化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均简称管理单位)。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责任人,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电器、设备、工程、安全、现场监理等)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在工程开工时填写《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1),一般维修项目分批填写《一般维修项目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2),并归入工程档案。

第六条 要按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甲方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一般需经甲方认质认价。

第八条 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与其他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伪造监理记录。

第九条 对实行许可的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管理单位组织招标时要提出许可资质要求,并查验资质。

第十条 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做现场监理,在现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布置任务时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时检查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第一、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管理单位监督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我校建设工程项目服从省、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室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济南大学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监察室,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济南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3〕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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