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各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最近中央纪委、省纪委发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单位,加强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现将省纪委《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扎扎实实做好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过一个欢乐、祥和、廉洁的节日。
纪委、监察室
关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各市纪委、监察局,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省直机关纪工委,省委、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针对节日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结合节日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要把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解决好党风政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做好“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各项工作,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本着文明、健康、节俭的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各项活动。严格控制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防止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严禁各种名目的突击花钱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下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转嫁费用负担,或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下级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许以任何借口索要、低价购买、接受下级部门和单位土特产及其他产品。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举和支付凭证,不许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许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许借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费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一律不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相互拜年等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许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及家属外出旅游、观光特别是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切实关注民生,全力服务群众。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农村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济和捐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乱摊派、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高度重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占补平衡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和市场监管力度,努力消除隐患,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扎实稳妥地做好稳定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密切关注网上舆论,注重对节日期间有关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审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节日期间发生严重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请各地各部门将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
中共山东省纪委
山东省监察厅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