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审的马德卖官案引人注目,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
引人注目,是因为这一案件的牵涉面之广之大。在这一案件中,共有265名官员涉案,其中包括绥化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一把手”就有50多人,加之牵涉到田凤山、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所以被称为新中国查处的最大卖官案。
令人深思,是因为这一案件比较充分地暴露出干部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有关制度在“一把手”面前频频失灵的现象,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在马德承认的12次卖官行为中,除了一次是他在任绥化行署专员时接受下属给予的6000元外,其余11次都是在他坐上市委书记“一把手”交椅后发生的。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其卖官所得就有600万元之巨。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马德担任市委书记这两年中,他非常“重视”干部制度建设,多次提出要“坚持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常委会投票表决制”。在绥化市组织工作会议上,他又“创造性”地提出:“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各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署名,写清推荐理由,实行推荐责任制。”组织部门专门为此制定了《推荐干部责任书》。绥化有关县市还提出了“五个不用”:“溜须拍马的不用,好吃懒做的不用,跑官要官的不用,平庸无为的不用,无德无廉、形象不端的不用”。
一方面建立制度,一方面大肆卖官,这无异于“硕鼠”玩起了“捕鼠夹”,反差之大,让人瞠目。问题出在哪里?关键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选人用人及对其进行监督的机制。
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是制度不等于机制,只有能自动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才是机制。它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配套的方法、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这些方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有专家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我们决不能照搬照抄,但从西方的官员监督机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在野党为了在下届选举中击败执政党,就时时刻刻地寻找执政党政策和决策上的失误;各种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影响力,最终谋取更大的利润,乐此不疲地对政界要人的丑闻、绯闻进行揭露和曝光……如此种种方面的监督,就构成了一种不停运行着的监督机制。而这个机制的关键内容就是有一套配套的制度、法律和一种使监督者能主动监督的“动力源”――对政治或经济利益的追求。
而目前我们在选人用人上,比较重视制度建设,但在这个制度框架内,一方面制度体系有待完善,更重要的是没有明显的“动力源”。
比如,在绥化这样的地方,大小组织都在市委“一把手”的权力之下,舆论监督缺位,群众监督没有正常渠道。所以,大小官员视监督为畏途,把买官当捷径,因为后者比前者风险小得多、利益更明显:向上买官花的钱,还可以从向下卖官或搜刮中得来。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与马德素有矛盾而且也最有可能监督马德的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也选择了与马德同流合污、竞相腐败一途,二人甚至划出界限,各捞各的。于是,“一把手”可以“轻轻松松过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制度仿佛墙上画虎,形同虚设,甚至起到了使卖官“合法化”的反作用。
近年来,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在“动力源”的调动上也进行了尝试,比如强调党委会的作用、把提名权最大限度地交给群众,还包括纪检部门垂直管理等等。然而,这方面的工作仍亟待重视和改进。不光要有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更要问一问,这种制度能不能确保有人会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考虑而出来说话,并且说的话真正管用,特别是在权力强大的“一把手”面前,监督是否能形成合力,利益是否能远远大于风险。否则,有了制度只怕也不会起作用,反而会损害制度的权威、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那样的话,查处了一个马德,还可能出现刘德、王德,马德卖官案也未必能保持“新中国最大卖官案”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