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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的立法期待
发布时间:2005-04-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其内容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

通过听取述职报告,深入调查研究,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检查落实。这种评议方式最早始于上世纪80年代,逐步由乡镇人大扩展到县市级人大。20多年来,随着地方各级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评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评议的对象更加广泛,评议的内容更加具体,评议的过程更加透明等等。到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述职评议,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述职评议更趋规范更可操作更显刚性。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无疑为人大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沃土,较好地实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与监督权、监督事与监督人的有机统一。

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在述职评议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的评议工作大有评功摆好之嫌;一些地方的评议工作更是毫无效力可言。

述职评议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其依法行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因此,对于述职评议这样一种监督形式,应当从法律上给予肯定,特别是在正在制定的监督法中更应当占有一席之地。除此之外,对于述职评议的主体资格、对象、内容、程序和方式,包括述职评议议案的提出、决定、调查、述职、评议和处理程序、表决方式等内容可以专门制定单项的法律和作出决定,从而使地方人大的述职评议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法律的刚性监督与约束,才能最终防止述职评议的变味和走调,真正提高述职评议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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