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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规定 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
发布时间:2005-05-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

据悉,该规定除了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和机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事项外,还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南京市政府领导就此表示,当干部不仅要有工作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才能心服口服。此外,南京市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还规定了干部自费出国(境)、子女出国(境)上学、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方面都要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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