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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顶风设小金库免职再究责
发布时间:2009-08-2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2009年08月24日03:28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由于“小金库”问题成因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现行党内法规中对“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比较原则,致使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规定往往执纪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小金库”问题的有效治理。

《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实际,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

二是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

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

四是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解释》追究纪律责任。

■处理规定

突击花钱应付治理将重处

据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范围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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