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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上百万 董自升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04-12-0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11月2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宁夏农副产品贸易总公司经理董自升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董自升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自升1997年1月至2003年2月担任原宁夏农副产品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非法平账、虚开报账等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954812.63元;挪用公款12.8万元归个人使用,归还时已超过3个月。案发后追回赃物价值731571.35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宁夏农牧厅项目办公室将联合国援粮小麦8400吨,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宁夏农贸公司。之后,董自升与香港导威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廖某、广东个体老板关某口头协商,将此批粮食在每吨1600元基础上另加40元卖给对方。当时,董自升要求对方将售粮本金1344万元汇入农牧厅项目办账户,并将利润33.6万元提取现金交给其本人。此后,廖某和关某按照董自升的要求,将1344万元汇入宁夏农牧厅项目办账户,并通过湛江市昌鸿海运有限公司提取现金33.5万元交给董自升。1999年11月,在农牧厅调查销售援粮问题时,董自升将12.8万元交回原单位,将剩余的20.8万元占为己有。

1998年8月25日,宁夏农贸公司与鸿兴达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农贸公司将北塔路粮库用地9757.57平方米以4096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鸿兴达公司。此后两年内,鸿兴达公司先后支付宁夏农贸公司共计4092557.06元。在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董自升指使鸿兴达公司将本应支付农贸公司的35万元土地转让款,通过个体户孙某转账到其单位,为自己购买展览馆小区住房一套,房价为454546元,房产证办在其妻名下。同时,董自升将鸿兴达公司顶账的北环批发市场住宅北楼一套住房,以其外甥女刘某的名义同鸿兴达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占为己有。另外,董自升还指使会计将一营业房(价值为212325.36元)从单位账户上下账,将房产证拿回家,并将该营业房出租牟利。案发后,该房被农牧厅追回,北环批发市场住房及展览馆小区住房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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